2011年3月30日 星期三

彰化縣職能治療師公會100年度職能治療師在職教育課程(一)兩性、感控、法規三合一研習課程

一、主辦單位:彰化縣職能治療師公會
二、協辦單位:彰化基督教醫院復健科
三、課程目的:(一)兩性議題一直都是醫療界關心的範疇之一,大多數專業人員都自認為相當明瞭並能妥善處理相關的問題,然而就是因為如此的自信而導致莫大的危機與遺憾,因此更深入的了解兩性議題是相當重要的。 (二) 雖然我們處於感染危險性相對較低的工作環境之中,然而相對不等於絕對,復健科還是有接觸到感染原的可能性存在。因此關於這些感染原的相關知識的了解是很重要的,不僅可以保護病人亦可保護自己。(三)PGY與實習學生教學的相關議題日漸重要,100年度開始的教學醫院評鑑亦將PGY與實習學生教學列入評鑑指標,因此相關事項的宣導刻不容遲。
四、上課日期:民國100年5月22日(星期日)。
五、上課地點:彰化基督教醫院教學研究大樓11樓魏克思學術講堂(因彰化基督教醫院評鑑將近,借用講堂可能會有變動,如有變動將與錄取名單同步公告)
地 址:彰化市南校街135號教學研究大樓(本院對面,一樓為星巴克)
六、報名辦法:
(一)對象:不限。
(二)名額:120人。
(三)費用:彰化縣職能治療師公會會員免費參加,其他非彰化縣職能治療師公會會員之專業人員150元,非復健相關專業人員300元,逾期報名均以300元收費,一律採ATM轉帳。
銀行代碼:013 帳號:258-03-500-158-9
戶名:彰化縣職能治療師公會
依全聯會與各縣市公會共同決議,課程不得辦理延期使用,已繳
交費用者統一退費參考準則如下:報名截止前退費80%,報名截
止至課程前二日退費60%,課程開始前二日內起不得退費。。
(四)期限:即日起至民國100年5月18日止。
(五)報名:採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請於報名截止日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填妥報名表(附件一),連同繳費證明影本(一般ATM請檢附交易明細表,網路ATM請列印收據)寄至500彰化市南校街135號4樓 彰化縣職能治療師公會收。未檢附繳費證明者,將不受理報名。
(六)確認:錄取名單將於100年5月20日(五)在公會網站及部落格公告,請報名者自行確認,如有疑義請主動與本會聯絡。報名者亦可直接致電本會查詢。
七、教育積分:職能治療學分申請中。本會為響應環保,即日起不主動發紙本上課證明,如有需要請於報名表中註記,謝謝。
八、其他事項:
1. 本課程提供講義,但不提供午餐。
2. 有提供停車優惠,停車場地將連同錄取名單公布。
3. 為響應環保,往後課程皆不提供紙杯與餐具,請學員自備。

九、課程負責人:彰化縣職能治療師公會教育委員會
主 任 委 員 :劉奇鑫 電話:(04)7238595分機7425
本課程負責人:許瑞芬 電話:(04)7238595分機7424
十、彰化縣職能治療師公會負責人:陳宜男理事長
本會聯絡人:許瑞芬總幹事
會址:500彰化市南校街135號4樓 彰化基督教醫院復健科職能治療
網址:http://www.oturoc.org.tw/chcotu/index.asp
電子郵件:chcotu@gmail.com
手機:0983801886
電話:(04)7238595轉7425

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公會章程

彰化縣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語言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anghua Countty Speech and Language Therapists Union
第二條 本會依據『語言治療師法』依法成立,以發展語言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組織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語言治療專業倫理及提升語言治療服務品質。
二、促進語言治療專業發展。
三、建議、推行及維護語言治療有關之制度與法令。
四、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五、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六、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
七、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八、拓展本會與各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九、受理政府及社會各界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語言治療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未執行業務,且未加入其他語言治療師公會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項費用,領得會員證書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二、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情節嚴重者得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一條 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語言治療師資格處分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訂及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議決財產之設置與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並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訂定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出缺時依得票數順序遞補,補足原任期。
第十六條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本會會務,並應邀列席監事會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財產之管理。
六、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
七、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解職,遺缺由候補理、監事依序分別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
三、連續無故缺席達兩次者視同辭職。
四、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聘任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議決議聘任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三條 出席中華民國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理監事會推派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  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均每三個月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會員大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決議會員之停權處分。
三、    理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但每位會員僅得接受一位會員之委託,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二十九條 召開理事會時得邀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得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會員入會時繳納。而從其它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加入
            本會者應提供退會證明文件則免繳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陸仟元。
        會員於同一年度內,重複入會者或由其他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 
        加入本會者,以每月分伍佰元計算,入會當月以15日為基準,15
        日之前入會則不減收該月份常年會費。

三、基金及孳息。
四、捐款。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會員辦理退會時,其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二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入/退會/執業異動須知(於2022年12月更新)

辦理的所有檔案懶人包點這裡
入會流程
一、填寫 入會申請表點這裡
二、備妥以下文件: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2. 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3. 語言治療師證書正反面影本一份。
4. 二吋正面半身脫帽近照二張(一張黏貼於申請表,餘一張浮貼)。
5. 在職證明正本一份。
6. 退會證明。(原其他縣市公會會員必須先向該會辦理退會)
7. 繳費單據。


三、備妥以上文件掃描寄email至本會

chsta2011@gmail.com

四、 入會後再到衛生局辦理執業登記
(衛生局執業登記流程點這裡)        
繳納會費:8,000(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會員入會時繳納。而從其它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加入
            本會者應提供退會證明文件則免繳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陸仟元。
        會員於同一年度內,重複入會者或由其他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 
        加入本會者,以每月分伍佰元計算,入會當月以15日為基準,15

        日之前入會則不減收該月份常年會費。

三、請以郵政劃撥繳付,戶名:彰化縣語言治療師公會,帳號:22720468


★執照更新
衛生局辦理須知點我 1.填寫醫事人員申請書
2.掃描醫事人員申請表email至公會信箱 3.秘書處蓋好章後回傳email 4.會員彩色印出再去衛生局辦理執照更新
(至衛生局需攜帶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2.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影本1份 3.原開(執)業執照繳 4.一吋正面半身照片2張 5.300元 )
   
      ★執業異動者需填寫執業異動申請表點我告知本會 

 
退會流程
一、填寫 退會申明書 。
二、將退會聲明書email至本會,本會會給予退會證明文件。
三、執業異動變更至其他縣市者必須辦理退會。
四、歇業不等於退會。不再從事語言治療工作但若想繼續擁有會員之所有權益,可以不用辦理退會,但需每年繼續繳交常年會費。若不想繼續享有本會的服務,則必須辦理退會。
五、若在該年度已無從事語言治療業務,必須於該年度年初繳費通知限期前辦理退會,否則視為同意維持會員身份。
六、若沒有完成退會程序,視為同意維持會員身份並繼續享有會員權利,日後要辦理退會,必須繳清所欠會費才能退會,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七、退會者必須繳清之前或當年度未繳之會費。
八、會員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執業異動者需填寫執業異動申請表點我告知本會

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理監事會議

彰化縣語言治療師公會
第一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

一、時   間: 100 32日(三)下午630700
二、地  點:彰化基督教醫院34樓復健科會議室
三、主    席:彭 仁      錄:陳
四、出    席:應到人數12   實到人數:10 
五、出席人員:
  理事:彭昶仁、賴玫君、陳世哲、顏向嬋、李卿菲、林于倫、
杜亭豌等7
  監事:劉秀芬、陳智華、劉睿菁等3幾人
六、主席致詞:各位理、監事晚安,感謝大家的出席,今天我們要選
出理事長、常務監事、常務理事,還有決定本會會址
一案。
六、選舉第一屆常務理監事及理事長。
1)常務理事當選者:
1、彭昶仁 7 票)
2、陳世哲 5 票)
3、賴玫君 2 票)

2)理事長當選者:彭昶仁   7 票當選理事長。
3)常務監事當選者:劉睿菁 3 票當選常務監事。
七、討論提案:
1.案由:決定本會會址處所(含聯絡電話)案。
說明:會址處所依規定不得少於30平方公尺,並應取得准予使用1年以上之使用權證明(例如租約、借用同意書)。
決議: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福興鄉番婆村3鄰彰鹿路六段31427-1號」,聯絡電話:04-1119073
2.案由:請廠商設計本會會章。
決議:通過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  會
                                    主席:彭昶仁
                                    紀錄:陳世哲

理監事成員介紹

理事長  梁英男

常務理事  張筱苓  郭千合
理  事    李卿菲  王碩釩
          陳慶錨  鄭卜元
          賴怡婷  陳相綾
常務監事  陳智華
監  事    劉秀芬  陳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