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1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085號函辦理。
二、按「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4條規定略以,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1..2.3.4...5...
6.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繼 續教育之證明文件。前揭證明文件原係醫事人員於申請執業 登記時即須檢附,惟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之影響,為使防疫期間醫院醫事人力量能足夠,並減少 醫事人員重回職場之障礙,各類醫事人員自109年4月10日起 至109年12月31日止,申請執業登記於醫院時,得暫免檢附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惟應於1年內補足所需繼續教育課 程之積分數,並於1個月內由聘任醫院提出完成感染管制相 關訓練課程8小時以上證明文件,違者廢止其執業執照。
三、上揭感染管制相關訓練課程,係為促使醫事人員具備足夠感染管制知能,俾於防疫期間順利提供醫事服務,爱該課程不 以經本辦法第14條第2項,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 人員團體辦理審查認定及採認為限,可由聘任醫院提供訓練 課程及證明文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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