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
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期限於109年12月31
日前屆滿須更新者,如因於期限內無法取得足夠繼續教育
積分,比照醫師法第8條第2項及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2項規
定,請貴局統一逕予展延6個月
說明:
一、按各類醫事人員法規定,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
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為使全
體醫事人員專心投入防疫工作,旨揭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
更新期限逕予展延6個月,免個別提出申請,惟仍應於展延
期限屆至前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補行申請執業執照更新。
二、展延作業辦理方式如下:
(一)符合旨揭條件之醫事人員一律展延6個月,免上醫事管理
系統操作,惟應請貴局掌握所轄受展延醫事人員人數,
並加強輔導各類醫事人員於展延期間屆至前,補行申請執業執照更新,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新發之執業執照
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二)至109年醫政業務考評第五項「醫事管理系統異常資料修
正」,有關「執業執照逾期未更新」,將不納入異常資
料之計算。
三、貴局如欲確認需更新執照之醫事人員清冊,可逕至醫事管
理系統下載最新清冊( 清冊及統計>人員執業管理>執業執
照到期需更換者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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